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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4-12-31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5日,英文名称为JinZhou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JZCA。

锦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建筑安装和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为全市建筑业服务。
  协会任务: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转换经营理念,开拓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等;开展技术、业务等培训,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各类管理人才;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优评先等活动。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54家,理事单位41家。

锦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锦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nZhou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JZCA。
  第二条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是锦州市地区从事房屋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其他与建筑相关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建筑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升效益,为振兴全市建筑业服务。
  第四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锦州市建筑业协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市建委、登记管理部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与行业相关的经济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和承办技能资质考核、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三)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途径,加快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进程。
  (四)积极引导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各类人员、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锦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六)发展国内外同行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同行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并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表彰和奖励行业中优秀企业、优秀工程项目、优秀人才、优秀项目经理。
  (十)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其他与建筑有关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委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在特殊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长、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协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有权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履行协会义务,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其他重要事宜。
  (二)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届。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主要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
  (六)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议案,召集理事会。
  (三)领导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会费。
  (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对协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协会终止动议,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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